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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义第一章(7)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7)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公务员)的违法违纪处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注意】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规定的审查申请。但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

  【例1-22】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的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的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撤销处分决定不服的

  【答案】D

  【解析】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例题30-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2009年)

  A.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B.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作出其有关资质证书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决定不服的

  【例题31-判断题】甲、乙两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节,,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达成谅解。后甲认为调节结果对自己不利,甲公司可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注意】诉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三)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注意】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

  【例题32-判断题】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行政复议费用。(    )(2010年)

  【例题33-单选题】某企业对甲省乙市国税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各项中,应当受理该企业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是(      )。(2008年)

  A.乙市国税部门                   B.乙市人民政府

  C.甲省国税部门                   D.甲省人民政府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注意】在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2.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注意】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对于“维持原判”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于“变更原判”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34-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     )。(2007年)

  A.该决定书作出之日                   B.该决定书送达之日

  C.该决定书作出之日起第15日          D.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第60日

  【例题35-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C.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D.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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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7 11:28:39【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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