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月报 (年6月)
目 录
★ 涉税通知
一、 6 月份申报期延长至 6 月 17 日
二、 “ 局长接待日 ” 邀请您参加
三、 建湖地税城区办税服务厅实行全职能窗口办税
四、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截止到 6 月 30 日
★ 政策公告
一、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细则出台
二、 税务总局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条件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
四、 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五、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
★ 办税指南
一、外资企业年检应提供的资料
二、 如何领购和使用发票
★ 12366热点问题
网上办税:请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 yc.
涉税通知
一、6月份申报期延长至6月17日
因 6 月份申报期遇 “ 端午节 ” ,故申报期(一般税费)延长至 6 月 17 日,纳税人可拨打 12366 热线咨询详情。
二、“局长接待日”邀请您参加
县地税局将于 6 月 17 日举办 “ 局长接待日 ” 活动,届时有局长在各办税服务厅现场接待纳税人,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三、建湖地税城区办税服务厅实行全职能窗口办税
从 5 月份起,建湖县的城区地税办税服务厅实行全职能窗口办税,纳税人可在一个窗口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发票开具等多个涉税事项。
四、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截止到 6月30日
凡在 2009 年前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必须于 6 月 30 前参加联合年检,建湖县的外资企业在县地税局审批。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盐城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
政策公告
一、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细则出台(财税 []42 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下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自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 1 %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 90 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二、税务总局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确认条件(国税函 []201 号)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文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明确(国税函 []220 号)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主 要包括清算时收入确认、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开发费用的扣除、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等八个问题。
四、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财税 []4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 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国税函 []156 号)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文强调,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 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盐城地税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询。
办税指南
一、外资企业年检应提供的资料
外资企业在参加联合年检时应向地税部门提供以下审批资料: 1. 联合年检报告书;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4.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验资报告复印件; 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二、如何领购和使用发票
(一)领购发票有何规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
1 、初次领购发票纳税人应报送表格及资料:
( 1 )《普通发票领购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
( 2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3 )具有特定资格(资质)要求的发票,需提供资格(资质)证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需提供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证书,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需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 4 )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 5 )经办人身份证明。
2 、日常领购发票纳税人应提供表格及资料:
( 1 )《发票领购、缴销申请表》一式三份;
( 2 )发票领购簿。
(二)使用发票有何规定:
1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2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 作废 " 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 作废 " 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4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 、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与该县(市)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的发票换票证。
7 、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8 、收执发票或保管发票存根联的单位,接到税务机关 " 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 " 后,应在十五日内填写有关情况报回。 " 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 " 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9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盐城地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一、问:我个人买卖股票的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税 [2009]111 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额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问:我企业向世博会捐款,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税 [2005]180 号和国税函 [2009]202 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问:我个人将 房屋出租给别单位用于经营,应缴纳哪些税收,税率多少?
答:根据苏地税发 [2006]252 号文件规定,个人房屋出租,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5 %。
四、问:我个人根据叔叔生前遗嘱,继承了他的两栋房子,是否缴纳契税?
答:需要缴纳。根据国税函 [2004]1036 号文件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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