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月报 (年2月)
目录
★涉税通知
★政策公告
★办税指南
★热点问题
涉税通知
一、本月涉税申报事项公告
1 、 2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为 2 月 22 日。 2009 年度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日期:截止日为 3 月 31 日。 2009 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日期:截止日为 3 月 31 日。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日期:截止日为 5 月 31 日。
2 、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受理截止日为 2 月 25 日。
二、特别提醒
1 、城市生活垃圾费本月起需随税、基金一同申报。
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 12366-2
网上办税服务厅: yc.
二、局长接待日
1 .时间: 2 月 22 日。
2 、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3 、接待内容:与纳税人进行互动式交流与沟通,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努力为纳税人排忧解难,听取和收集纳税人对地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场监督、检查办税服务工作质量,规范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预约服务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在法定节假日及非工作时间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可采取来电形式提前向涉税事项窗口进行预约,相关工作人员将在约定时间为其办理涉税事项。 24 小时预约服务热线: 13770112366 。
四、办税服务厅作息时间
上午: 8 : 00 ― 11 : 30
下午: 14 : 30 ― 18 : 00
五、江苏省地税局承诺服务纳税人十二项措施
1 、提供涉税 信息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发票查询、涉税信息查询等服务。 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公开纳税人所有办税事项的内容、时限和办理地点,以及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 、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时, 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地税干部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
3 、推行网上办税服务。以财税库银联网为依托缴纳税款,为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提供便利。 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逐步实现税务预登记、涉税申请、发票申购与验旧、发票开具、申报缴税、涉税审批、税务公告、纳税咨询、预约服务等税收业务事项的网上办理。
4 、实行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各地办税服务厅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
5 、推行个性化服务。通过网站、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提醒。纳税人以函、电方式预约办理涉税事宜,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和登记,承诺在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对老、孕、残及 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特殊群体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开通绿色通道 。对被评为 A 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6 、简化涉税审批环节。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审批事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符合要求的,除依法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批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当场办结。
7 、 实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城区内或同一县(市)辖区内可以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领购发票(冠名发票除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8 、简并征期、减少涉税资料报送。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方式。对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按半年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对采用 CA 认证的网上申报纳税人逐步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9 、实行查前告知、约谈、自查制度。除信访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对同一纳税人每年检查不超过一次。稽查立案检查的纳税人,同一属期不再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尚未完结的,暂不列入专项检查。对存在涉税疑点或问题的纳税人进行约谈。 对确 需立案调查的案件,做到快查快结,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评为 A 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专项、专案检查除外)。
10 、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对纳税人首次税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 、建立纳税人意见收集与反馈机制。每月 15 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省辖市、县(市、区)地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在办税服务厅接待纳税人,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各地门户网站“局长信箱”信件由各级局长亲自阅处。各地 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 涉税案件举报中心、监察室 受理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快速启动调查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12 、严格执行地税部门工作禁令。严禁不征、少征、多征、转引税款;严禁不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法实施税务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税收强制保全措施,以及不履行和延迟履行法定职责;严禁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或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利用工作便利、职务影响接受纳税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严禁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借占交通工具、住房以及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县域通办
建湖地税 以省级大集中税收信息系统为依托,整合征管资源,统一办税流程, 从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在“同城通办”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县域通办”。“县域通办”打破主管地税机关区域和税收管辖权的限制,纳税人可以根据办税服务厅办税地点的远近自由选择办税场所,办理 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代开发票、税收优惠、税务咨询、表证单书领取等日常涉税事项。 无论纳税人选择哪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都将享受到优质、高效、规范、透明的无差别纳税服务。
办税服务厅名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纳税服务中心 向阳路办税服务厅 | 建湖县向阳路 59 号 | 86223402 |
纳税服务中心 湖中路办税服务厅 | 建湖县湖中北路 42 号 | 86261394 |
纳税服务中心 上冈办税服务厅 | 上冈镇兴冈路东首 | 86411051 |
纳税服务中心 颜单办税服务厅 | 颜单镇工交中路 59 号 | 86513265 |
纳税服务中心 钟庄办税服务厅 | 钟庄镇钟发路西首 | 86338232 |
纳税服务中心 建湖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税服务厅 | 建湖县冠华西路 2 号 | 86153358 |
政策公告
一、 1 月 1 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按 20% 税率缴个税
经国务院批准,三部委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67 号),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自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全面下调
日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了调整。通知明确,除高尔夫球适用 10% 税率外,其他娱乐业项目均适用 5% 税率。调整后的税率从 年 1 月 1 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明确
根据财税 [2009]157 号文件 , 自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它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26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明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777 号),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 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办税指南
变 更 登 记
一、业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 7 号)等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三、办理业务地点
一)建湖县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建湖县冠华西路 2 号 ,电话 0515-86153358
(二)各办税服务厅 .
四、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
1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
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窗口受理的税务登记事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即日内审核完毕,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五、纳税人应报送表格及资料
(一)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1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 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
1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 、其他有关资料。
地税根据受理资料在系统内出《税务登记表》 , 纳税人免填单;其他附送的证件、资料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用于审验,审验后退回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办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复印件一式二份,规格统一为 A4 。
六、办理流程
(一)受理:国地税联合办证机构受理。
(二)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三)发证: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收费标准
免费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有关说明
纳税人首次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必须先在纳税申报主界面下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客户端”软件,按照提示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后,打开软件,点击“客户端软件”,就可以打开“普通算法明细数据”表或“特殊算法明细数据”表,进行申报信息录入。由于首次录入的工作量比较大,为了减少纳税人的工作量,纳税人可以在打开“普通算法明细数据”或“特殊算法明细数据”表后,先导出与系统表式一致 EXCEL 表,可将以前全员全额申报的信息复制到 EXCEL 表中 ( 预先在 EXCEL 程序中制作明细数据,所有字段格式必须符合数据要求,确保页面名称为“ Sheet l ” ) ,再将数据导入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客户端”的软件,无法复制的信息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客户端”的软件中按照提示进行补录。每录入完一行数据,系统会自动审核,让纳税人进行修正,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均不需录入,录入完成后再将数据导入到全员全额客户端软件,操作时用 TAB 健进行移动。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会保存成一个“ dat ”文件。以后纳税人进行申报时,只要通过客户端软件打开这个“ dat ”文件进行修改。
纳税人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时,在申报主界面可以见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 适用普通算法 ) ”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 适用特殊算法 ) ”两个选项,点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 适用于普通算法 ) ”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 适用特殊算法 ) ”后面的“上传”按钮,进入上传提交界面。点击“浏览”按钮,选择需要申报的“ dat ”文件,选定文件后点击“上传”按钮,如文件格式正确则页面会显示申报的汇总信息。此时点击“提交”按钮,如校验无误则出现“正在处理 " 的提示,如操作成功后提示“提交成功”。
热点问题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答)
一、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 2009 ) 16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问: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所得从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限售股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税( 2009 ) 16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 、 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 、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四、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 + 合理税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20% 。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五、问:如果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答: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 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六、问: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是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还是证券机构直接代扣税款?
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现阶段是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七、问: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资金账户在南京的证券机构开户,但是个人现在外地工作生活,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应向何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办理清算?
答:根据财税( 2009 ) 16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证券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预扣的税款,个人向股东资金账户开户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办理清算事宜。
八、问:现阶段证券机构如何预扣预缴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
答: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 15% 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 20% 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 15 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九、问:证券机构代扣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如何进行清算?
答:个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 1 日起 3 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退(补)税。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十、问:个人办理清算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 (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 ,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十一、问: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转让股票取得所得后,如何确认是属于征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还是免税的股票转让所得?
答:根据财税( 2009 ) 16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问: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是否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答: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减除股票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入个人年度各项所得,所得合计数额达到 12 万元的个人,需要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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