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巧记(11)
五、资源税
1.纳税人
(1)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记忆口诀:进口不征,出口不退,销售自用交一次。中外合作采油气,暂不用征税,其他统统都要交。
2.征税范围初级会计师考试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
(1)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释】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仅限于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大理石、花岗石等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矿石、镍矿石等
(7)盐:包括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
记忆口诀:人造油,煤生气,洗美(煤)选美(煤)其他美(煤),加工完毕矿产品,不用征税要牢记。
3.适用税额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记忆口诀:伴采没规定,一律按主矿。不同税目分核算,不能分清就从高。矿山企业己标准,税务机关定其他。
4.征税数量
(1)一般规定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特殊规定
①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记忆口诀:课税销售自用量,不能定用折算比。
②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记忆口诀:高凝稀稠分不清,课税就按原油量
③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记忆口诀:自产液盐变固盐,征税用固盐数量,外购液盐变固盐,液盐税额可扣除
5.税收减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记忆口诀:加热修井用原油,意外事故灾害定减免。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记忆口诀:扣缴义务人支付首笔款发生义务。
7.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记忆口诀:开采、生产地缴税,代扣代缴收购地
六、土地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 范围的情况(应征) |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 范围的情况(不征) |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免征或暂免征收) |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无收入,但注意公益部门和直系亲属例外)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 |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投资联营时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双方均不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个人转让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房地产 (7)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20%) |
【链接】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不管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实质重于形式)
记忆口诀:出租代建评估不需征。抵押合建,投资联营(除房地产企业外),转让就征。单位交换须缴税,个人交换不用管。兼并转让暂免征。
(二)扣除项目
1.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记忆口诀:营业印花税,城建附加费,外企不扣后两项,房企不扣印花税,
2.具体扣除项目归纳
企业情况 | 转让房地产情况 | 可扣除项目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 转让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各类企业 | 转让存量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凭据)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各类企业 | 单纯转让土地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旧房转让记忆口诀:旧房转让算评价,扣掉地价和税费
【链接】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第六条第(一)项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第六条第(三)项是指“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记忆口诀:发票额,买至转,年加五(5%),契税不从里面扣。
3.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记忆口诀:隐瞒虚报成交价,扣除金额不真实,转让无故低估价,核定使用评估价。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的税率
6.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申报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产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相关链接】契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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